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促进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代表团按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学校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国家“双一流”和省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秉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注重提高提案质量、答复办理质量。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统筹提案征集办理工作,学校所属各有关单位为提案的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须为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产生,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期间需要调整,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提案工作相关制度;
(二)负责提案的组织、征集;
(三)对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并建议承办单位;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承办单位办理;
(五)跟踪、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六)向教代会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七)提案归档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
第九条 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以代表联名或代表团名义提出,需有3名及以上正式代表签名附议方为有效。
第十条 拟定提案前须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结合学校实际,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侧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意见和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的;
(四)没有经过充分调研、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五)代转职工群众来信的;
(六)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
(七)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不具代表性,仅涉对本人及亲属或他人个别具体问题的;
(九)已明确答复正在办理的;
(十)一案多事,表述不清,内容空泛、建议和意见笼统的;
(十一)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团长签字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整理、汇总,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提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的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人。
第十五条 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其中具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转至相关单位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口办理。提案正式立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归类、登记造册,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提案的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职责,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答复前要与提案人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召开面对面提案工作会。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需在收到提案后,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及时作出认真细致的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能够立即办理和近期解决的,应当尽快落实并及时答复;对于下定决心解决,但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说明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应列出解决工作计划和解决思路;经深入调研论证后,确实因条件所限或情况变化无法办理的,向提案人实事求是说明原因,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第二十条 答复意见应当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未采纳的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答复情况由承办单位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给提案人征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对答复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启动不满意再办理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答复结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结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办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