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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03月20日 10: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依法治校进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组织代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快推进我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学校在编在岗(含校聘)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研究院在编在岗,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顾全大局、公道正派,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热心为群众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单位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特点,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确定,其中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调离学校或退(离)休,其代表资格中止,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经预备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按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与本单位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应当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决议以及通过的各项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以及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

(五)其他有关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代表、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等,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教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均具有代表身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无需进行代表选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东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条: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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