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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9年05月22日 08:2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东北农业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凡与本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处、科、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5%50%确定。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可按选举单位或下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结构要照顾本单位各方面人员,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青年教师、女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政、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但要按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经单位批准,依照民主程序,可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退(离)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单位按程序补选。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在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校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要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决议时,出席会议的教职工(代表)必须有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根据学校、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本单位工会提交本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行公开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单位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需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召开。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基层单位工会作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要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的问题,可参照校教代会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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